旅行社旅遊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   年   月   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旅客姓名) (以下稱甲方)
(旅行社名稱)   太平洋島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旅遊團名稱及預定旅遊地)

一、旅遊地區(國家、城市或觀光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行程(起程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館、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
前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代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如載明僅供參考或以外國旅遊業所提供之內容為準者,其記載無效。

(集合及出發時地)

甲方應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並不得要求乙方退還其團費。

(旅遊費用)

旅遊費用共計新台幣__________________,除經雙方同意並增訂其他協議事項,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增加旅遊費用。

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1.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新台幣________________
2.其餘款項於出發前十日或說明會時繳清。

(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沒收其已繳之訂金。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交通費之調整)

旅遊契約訂立後,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之票價或運費較訂約前運送人公布之票價或運費調高逾百分之十者,應由甲方補足。

(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甲方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1.護照及簽証:甲方須自行檢查護照之效期(有效期限:須滿六個月以上)及有關簽証事宜,必要時可請乙方協助辦理(有關護照及所需簽證費及其他規費另計)。
2.交通運輸費: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
3.餐飲費:行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餐飲費用。
4.住宿費:行程中所列住宿及旅館之費用,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
5.遊覽費用:行程中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包括遊覽交通費、導遊費、入場門票費。
6.接送費:旅遊期間所列之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旅遊費用所未涵蓋項目)

旅遊費用,不包括下列項目:

1.非本旅遊契約所列行程之一切費用。
2.甲方個人費用:如行李超重費、飲料及酒類、洗衣、電話、電報、私人交通費、行程外陪同購物之報酬、 自由活動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如旅館客房服務人員)之小費或尋回遺失物費用及報酬。
3.未列入旅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
4.宜給與導遊、司機、領隊之小費。
5.保險費:甲方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費用。

(強制投保保險)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
乙方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意外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乙方應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 賠金額之三倍賠償甲方。

(最低成行人數)

本行程須有________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之七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害。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前,將本契約所列旅遊地之地區城市、國家或觀光點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或其他有關旅遊應注意事項儘量提供甲方旅遊參考。

(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1.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非因旅行社之過失無法成行)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團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甲方,致甲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旅客之變更)

甲方得於預定出發日14日前,將其在本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但乙方有正當理由者,得予拒絕。 前項情形,所減少之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請求返還,所增加之費用,應由承受本契約之第三人負擔,甲方並應於接到乙方通知後3日內協同該第三人到乙方營業處所辦理契約承擔手續。 承受本契約之第三人,與甲乙雙方辦理承擔手續完畢起,承繼甲方基於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旅遊內容之實現及例外)

旅程中之餐宿、交通、旅程、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與內容辦理,甲方不得要求變更,但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乙方未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辦理餐宿、交通旅程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飯店或餐廳或旅遊景點內容差額一倍之違約金。

(延誤行程之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期間,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並得請求依全部旅費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延誤行程日數計算之違約金。但延誤行程之總日數,以不超過全部旅遊日數為限,延誤行程時數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1.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若自動放棄行程,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排定之旅遊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願放棄其權利,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

(責任歸屬及協辦)

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協助處理義務)

甲方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乙方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其他協議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乙方以此項作為告知之義務:需自行攜帶:效期滿六個月以上之護照正本。若因證件不符無法出國,需自行負責。
二、此行程為團體行,故當地有中文導遊接送機及行程內之服務,台灣並派領隊隨行服務。
三、役男及公務人員請於出國前至相關單位申請出國手續。

 

訂約人:(如未記載以交付訂金日為簽約日期)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話或電傳:
乙方:(公司名稱):太平洋島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註 冊 編 號:交觀甲5563
負 責 人:鄭正玨  
住   址:臺北市復興北路167號10樓之2

電話或電傳:02-25454588 02-25459466

乙方委託之旅行業副署: 註 冊 編 號:
負 責 人:  
住   址: 電話或電傳: